新京报1月23日,中国互联网信息网发布关于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信息分类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关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信息分类办法》的通知 国信局统字[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局、出版出版局、电影监管局、教育局(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局(局)、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出版出版办、行政办公室电影学会、教育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现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信息分类管理办法》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切实。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5年12月26日,《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信息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 构建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互联网环境,进一步明确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信息信息的具体类型。本办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是指违法信息。含有法律规定的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以及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的导致或者可能诱发我们不愿意从事危险行为、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导致极端情绪的行为、养成不良习惯等的内容。 (1)含有性暗示、性挑衅等能够引发性联想的内容。与网络暴力相关的嘲笑、蔑视、歧视或其他错误信息。 (三)煽动群体歧视、地域歧视、冲突等的内容。 (四)通过故意刺激、恶意引导等方式,使未成年人产生过分强烈或者持续的愤怒、恐惧、抑郁等极端情绪的内容。 (五)存在危险驾驶、模仿高度危险行为、进入危险区域等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六)通过同音表情、缩写、构词、图文组合等方式在网络传播不良术语。 (七)向未成年人宣扬吸烟(含电子烟)、饮酒、暴饮暴食、纹身、吸毒、吸毒等不健康生活方式的; (八)鼓励代笔、抄袭、作弊、逃学的行为。 (九)怂恿未成年人盲目追随名人或者从事极端、不正当行为的合理开展“饭圈”活动。 (十)诱导未成年人进行收费、优惠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行为。 (十一)指导未成年人制作对其有害的创意工艺品。 (十二)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请求游戏、聊天、游戏等服务的行为。 (十三)其他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恶意行为的行为。第四条 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不尊重生命、自我贬低等观念的信息。 (二)宣扬奢侈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 (三)宣扬畸形审美、庸俗文化。 (四)宣扬荒诞、危言耸听等伪科学内容的。 (5)宣扬交友和恋爱的不良观念。 (六)宣扬“读书浪费论”、“只求分数”、“只求高等教育”等观念。(七)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德、社会公德、宣扬不良风气的内容。第五条 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图像信息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未成年人图像引导、再现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论、行为的情节内容。 (二)利用未成年人图像展示、销售不适合未成年人的产品或者服务。 (3)利用声音为未成年人传播有害内容的行为。 (四)利用未成年人的声音进行嘲弄或者剥削的行为。利用未成年人来博取关注,从而创造出有争议的个性。 (五)在短视频中长时间冒充未成年人以博取人气、牟利的行为。 (六)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或出于任何目的对未成年人进行人格和道德测试; (七)歪曲、夸大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他不当披露、使用未成年人图像的行为。第六条 不当披露、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家长同意,不当展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业、生活情况。这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泄露。 (二)诱导未成年人泄露可能很快泄露自己或者他人个人信息的信息; (三)其他非法披露、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第七条 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必须依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范、抵制措施,避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第八条:对于可能出现的网上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组织和个人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此类信息的,必须按照《互联网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要求,在信息展示前的显着位置作出提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具有重大即时影响的识别能力,引导和规范用户索取相关信息。具体提示方法包括: (1)在文本的开头、结尾或中间添加文本。交互场景界面或文字周围的文字指示、常用符号指示、其他重要标志或指示。添加一个指标。 (2)在音频的开头、结尾或中间的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指示符,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重要的提示指示符。 (3)添加导入在图像或交互式场景界面的适当位置放置蚂蚁警告标志。 (4) 在主屏幕和视频播放中添加重要的警告标志。在视频周围适当的位置添加显着的警告标志。您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的适当位置添加重要警告标志,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重要警告标志。 (5)呈现虚拟场景时,在开屏画面适当位置添加重要提示标志,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在适当位置添加重要提示标志。 (六)符合其他业务场景特点的重要快速信号。第九条 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互联网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要求,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主动搜索等方式展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es、列表、推荐、选择和其他重要链接位于产品或服务的显着位置,可以吸引用户的注意力。提供算法推荐、生成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强加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网络信息分类管理办法》近日,国家网信办、国家报刊总局、国家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了《关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代表就该措施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该措施的背景和重要性。答:自18世纪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儿童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上网 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持续营造清洁公平的网络空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了基础指导和指引。他们在网络空间接触到的信息很容易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和价值观的形成。社会各界都关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保护上网人员、进一步清理未成年人上网车床的呼声越来越高。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办法》的制定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实施是迈出的重要一步,将法律和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为具体的制度规范,为网站平台、内容创作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导。问:制定对策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写作过程。主要有以下三个考虑因素。首先,我们将重点关注系统连接。 《办法》在《互联网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类别和具体情况,参考延续了此前多项行政法规,并提出了在显着位置召回相关信息的要求,实现治理连贯有效。二是提升体验的打磨度。 《办法》总结了近期“清浪”系列整改中的几个未解决问题采取措施,结合常态化治理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院士和公众意见,系统整理网上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确保分类结果科学、规范、体现共识。三是不断与时俱进。 《办法》聚焦互联网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未成年人图像不当使用等近年来治理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防范推荐算法、生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出了要求。问:该办法如何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分类?答:按照《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条例》的要求根据规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从四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类是可能导致、诱导未成年人模仿、实施诈骗行为的信息。例如,性挑逗、性挑衅等很容易导致发生性关系。网络暴力中存在谴责、嘲笑、贬低、歧视等负面信息。诱导未成年人采取收费、报酬等不合理消费行为的。第二类是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例如,那些鼓励前任的人是懒惰的,炫耀财富、拜金主义、消极、颓废和其他不良价值观的。宣扬畸形审美、庸俗文化的人。三是未成年人信息的不当使用。 y例如,利用未成年人图像来导演和执行含有不良价值观或不当行为的情节内容河四是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例如,未经父母同意,不适当地描述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习或生活,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泄露。问:《办法》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哪些要求?回应:《办法》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了解网络情况并采取预防和抵制措施。一是明确内容呈现的管理。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不得在产品或服务的首页首屏、弹窗、主动搜索、列表、推荐、选项以及其他可能吸引用户注意力的重要链接上显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其次,添加显着的警告标志。另一方面,这是对义务的明确提醒。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展示该信息前在显着位置张贴醒目告示。例如,在文本的开头、结尾或中间添加文本提示、常用符号提示和其他标记。另一方面,我们要强化领导责任。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必须为用户提供具有显着即时影响的识别能力,引导和规范用户的请求相关信息。三是完善技术保障措施。需要提供算法推荐、生成人工智能或者其他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一切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将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强加给未成年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起诉。互联网等法律、行政法规。编辑 毛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