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新京报

根据北京和国家机关的要求,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市场化、法制化,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法规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及时性,国务院决定整理有关行政法规,修改9项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废止2项行政法规。对《城市绿化条例》等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并对修改后的机构名称和涉及职责移交的机构名称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做法。修改《历史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行政法规,完善相关规划审批制度,与国家相关改革政策紧密配合。修改《河道管理条例》为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等行政法规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修改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为更好适应当前改革实践和发展及相关领域工作实际的需要,废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编者:陈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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